男子乘公交与人发生冲突动嘴咬人

  因公交车上拥挤,与人发生挤蹭,发生口角后,动手撕打咬人。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近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强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

  2013年五一节的前一天,魏某乘坐从丹东市内到郊区的218次班车,因车上人多拥挤,魏与同乘该班车的陌生人高某发生了挤蹭,为此,二人发生口角,随即便大打出手。在撕打中,魏某将高某伸到自己眼前的手抓住,顺势将高的右手拇指送进嘴里并用力咬伤。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中心鉴定,高某的右手手指间关节活动受限,为轻伤二级。

  当得知高某右手受伤的伤残等级后,今年1月3日,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在此案审理过程中,高某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魏某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。经法院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,魏某共赔偿高某1.3万元。

  (董军燕)

(原标题:乘公交发生挤蹭 不相让咬伤他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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